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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辦法


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產業實習辦法

108年2月19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藝術與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落實校外實習教學,使學生認識石藝相關產業或其他藝術與設計相關產業理論與實務並用培養專業創作或設計、管理能力,特訂定本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實習課程: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名稱為『產業實習』,為東台灣石藝人才培育學程必修課程,訂為三學分,由選修該學程之學生必修或本系大三(含)以上學生自由選修,惟總實習時數不得低於160小時,且以同一實習機構為原則,經實習成績合格者得給予學分

第三條

校外實習機構: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可為本系公告申請之實習單位,或由學生自行尋求經本系同意之實習單位。實習單位經確定後,由本系與實習機構簽訂合約(見附件一),執行校外實習教學合作事宜。

第四條

校外實習申請:學生應於系辦公告規定時間內繳交「實習申請書」(見附件二),經本系審核通過後方可至實習單位實習。

第五條

實習學生家長/監護人同意書:學生實習前應協調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校外實習學生家長/監護人同意書」(見附件三)。

第六條

實習行前說明:由開課老師負責舉辦「校外實習學生座談會」中說明本辦法、實習應注意事項和實習生分享。

第七條

實習期間須每週填寫一張實習週誌並填上每日實習時數(見附件四)

第八條

實習學生返校

實習學生應修習本系開設之『產業實習』課程,並參與「校外實習座談會」分享實習心得。實習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報告(見附件)予實習訪查教師。

第九條

實習教師訪查:實習訪查教師原則上由課程老師擔任之。職責如下:

一、訪查實習學生

1.解決學生實習訓練與生活相關問題,必要時會同任課教師、學生家長與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解決實習問題,如遇重大情節報請本  系,逕行暫停學生實習。

2.實習期間至少訪查兩次(親訪或電話聯繫),並填寫繳交訪查輔導紀錄表(見附件)。

二、聯繫實習機構

1.聯繫學生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解決學生實習問題,並知會實習單位執行本系實習相關辦法。

2.溝通並整理學生實習訓練內容或課程,供本系課程規劃與實習政策調整參考。

三、實習成績考核

1.學生於實習完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報告給授課老師。

2.取得實習機構評分,實習單位依學生實習考核表項目予以評分

  (見附件)。

3.授課教師依據學生實習心得、實習機構評分、訪視評分等,給與學生實習總成績(見附件八)

4.挑選優良實習報告由本系彙整以供傳承。
四、必要時需出席本系系務會議,研議本系校外實習事宜。

校外實習中止:學生欲中止實習應於實習前或實習中時間內提出「中止實習申請書」(見附件),經本系審核通過後方可至中止實習單位實習。

十一

實習學生於乙方單位實習期間,如有未按規定從事實習,有損乙方校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提出實習單位中止實習同意書(見附件),經報請甲方同意,得隨時終止實習,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十二

本設置目的實際執行內容得依實習與行政上之作業要求做適當之調整,惟不得與本辦法要點相抵觸。

十三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