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課辦法
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產業實習辦法
114年02月18日113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1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
目的:藝術與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落實校外實習教學,使學生認識石藝相關產業或其他藝術與設計相關產業理論與實務並用,培養專業創作或設計、管理能力,特訂定本產業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校外實習課程: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名稱為『產業實習』,為本系專業選修學程之選修課程,由本系大三(含)以上學生自由選修,惟總實習時數不得低於160小時,且以同一實習機構為原則,經實習成績合格者得給予學分。 |
第三條 |
實習機構之遴選,須由系級實習委員會,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如附件一),本系於「校外實習學生座談會」之前與經評估之受推薦機構確認當期可釋出實習員額以進行媒合,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實習合約書後(如附件二),方可協助學生前往實習。 |
第四條 |
校外實習申請:學生應於系辦公告規定時間內繳交「實習申請書」(見附件二),經本系審核通過後方可至實習單位實習。 |
第五條 |
實習學生家長/監護人同意書:學生實習前應協調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校外實習學生家長/監護人同意書」(見附件五)。 |
第六條 |
實習行前說明:由開課老師負責舉辦「校外實習學生座談會」中說明本辦法、實習應注意事項和實習生分享。 |
第七條 |
實習期間須每週填寫一張實習週誌並填上每日實習時數(見附件六) |
第八條 |
實習學生返校 實習學生應修習本系開設之『產業實習』課程,並參與「校外實習座談會」分享實習心得。實習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報告、實習心得回饋表(見附件七、八)予實習訪查教師。 |
第九條 |
實習教師訪查:實習訪查教師原則上由課程老師擔任之。職責如下: 一、訪查實習學生 1.解決學生實習訓練與生活相關問題,必要時會同任課教師、學生家長與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解決實習問題,如遇重大情節報請本 系,逕行暫停學生實習。 2.實習期間至少訪查兩次(至少一次實地訪視),並填寫繳交訪查輔導紀錄表(見附件九)。 二、聯繫實習機構 1.實地訪視時需與學生實習單位主管會晤,依學生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輔導教師需共同輔導學生與解決學生實習問題,並知會實習單位執行本系實習相關辦法。 2.溝通並整理學生實習訓練內容或課程,供本系課程規劃與實習政策調整參考。
三、實習成績考核 1.學生於實習完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報告給授課老師。 2.取得實習機構評分,實習單位依學生實習考核表項目予以評分 (見附件十)。 3.授課教師依據學生實習心得、實習機構評分、訪視評分等,給與學生實習總成績(見附件十一)。 4.挑選優良實習報告由本系彙整以供傳承。 |
第十條 |
校外實習中止:學生欲中止實習應於實習前或實習中時間內提出「中止實習申請書」(見附件十二),經本系審核通過後方可至中止實習單位實習。 |
第十一條 |
實習學生於乙方單位實習期間,如有未按規定從事實習,有損乙方校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提出實習單位中止實習同意書(見附件十三),經報請甲方同意,得隨時終止實習,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
第十二條 |
本設置目的實際執行內容得依實習與行政上之作業要求做適當之調整,惟不得與本辦法要點相抵觸。 |
第十三條 |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